各市、縣(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確保我省政府投資基金政策目標實現,進一步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建立獎優罰劣的激勵約束機制,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2021年 6月 29日
福建省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實現基金投資政策目標和資金安全,提高基金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防范運營及財務風險,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根據國家和我省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我省各級地方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 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活動適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實施全過程 績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政府投資基金事前績效評價。每年末基金實施績效自評,基金自評結果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和其他主要出資人審核。財政部門組織對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鸬狡诤?,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一次全面、綜合的整體績效評價。
第四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范??冃гu價應按照規定程序,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對基金的績效進行測量、分析和評判。
(二)公正公開??冃гu價應堅持真實、客觀、公正,如實反映基金運行情況,按規定公開并接受監督。
(三)統籌實施??冃гu價應圍繞基金政策目標和管理要求,根據不同行業特點,明晰績效評價重點和評價指標。事前績效評價、基金自評、重點績效評價和整體績效評價應職責明確、各有側重、相互銜接。
(四)激勵約束??冃гu價結果應作為基金后續調整出資、決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據,并與基金管理費支付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等實質性掛鉤,體現獎優懲劣。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政府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方案、管理辦法、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協議或合同、資金托管協議、有關委托管理協議,以及相關規定明確的特定政策目標、投資方向及規范性要求;
(三)政府投資基金所屬領域的行業標準、行業歷史數據;
(四)經審計的政府投資基金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相關資料,以及基金管理機構提供的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和項目投資協議,基金托管機構出具的托管報告;
(五)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內容
第六條 基金設立前應開展事前績效評價,主要評價設立基金的合規性、必要性、可行性,明晰基金政策目標和績效目標,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按照本辦法基本原則編制事前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第七條 基金自評、重點績效評價和整體績效評價,主要評價基金的政策性、合規性、業績性,以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為重點內容,按照本辦法基本原則編制績效評價指標。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當以支持和促進福建省經濟平 穩健康發展為主要目標,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兼顧經濟效益,尊重市場規律。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原則上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指標表》設置,一般由三級指標構成,并合理確定分值權重。一級指標應包括合規性指標、政策性指標和業績性指標。
第九條 基金政策性方面,主要評價基金投資導向作用、資金引導作用、政策示范效果等,包括圍繞我省重點工作開展基金運作情況,基金投資行業、地域分布情況,政府資金撬動社會資本情況,基金領投作用發揮情況,基金投資社會效益等。
基金合規性方面,主要評價基金實繳出資到位情況、管理機構情況、日常運營情況、管理要求落實情況、內部流程執行情況等,包括基金按期到資情況,基金管理機構從業情況,基金治理結構及制度執行情況,托管制度執行情況,投資決策制度執行情況,投后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風險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統計報告工作情況等。
基金業績性方面,主要評價投資管理情況和回報情況等,包括基金投資進度情況,投資任務完成情況,閑置資金管理情況,投資整體收益率,基金收益分配情況,基金退出情況等。
第十條 基金設立時,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主要出資人根據基金政策目標、投資領域、募資難度、投資管理的專業性要求等不同情況,參照《福建省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指標表》具體編制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合理確定評分細則,并可根據基金具體情況適當調整二、三級績效指標。對政策要求高、公益性強、投資風險大、投資期長和盈利能力不強等領域的投資項目,可在評分細則上體現政策引導和支持。
第三章 績效評價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在基金設立 后按年組織年度評價,于次年 5月底前完成。在基金到期前的 3個月至 6個月期間組織實施一次全面、綜合的整體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應當按照基金設立時確定的績效評價指 標體系,運用相應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對基金的客觀真實情況進 行測量分析并評分評級,如實反映基金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標準通常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等。
績效評價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百分制)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一般劃分四檔:90(含)—100 分為優、80(含)—90 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十五條 在績效評價過程中,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要求及時提供評價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未提供相關資料和反饋情況的,對應績效評價指標將不得分。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參與,委托單位應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對第三方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確保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相關工作,要充分征求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中涉及行業管理工作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提供指導與幫助。
第四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 基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后續改進管理、調整出資、優化投資方向、基金退出以及實施獎罰政策的重要依據,并與基金管理費支付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等掛鉤。
第十九條 基金年度績效評價得分及成果應用:
評級為優、良的基金,經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出資人同意,可全額支付年度基金管理費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評級為中的基金,經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出資人同意,相應扣減支付年度基金管理費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
評級為差的基金,暫停支付年度基金管理費,相應扣減基金公司高管薪酬。由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約談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或連續兩年績效評價 60分以下的, 可減少或中止后續財政出資,或更換基金管理機構,直至提前退出。
第二十條 基金整體績效評價得分及成果應用:
評級為優的基金,經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按章程、 有限合伙協議或合同規定全額兌現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業績獎勵。具體業績獎勵標準由各基金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部門累計獲得的投資收益總額。
評級為良的基金,經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按章程、 有限合伙協議或合同規定的 70%兌現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業績獎勵。
評級為中的基金,經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按章程、有限合伙協議或合同規定的 30%兌現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業績獎勵。
評級為差的基金,取消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業績獎勵,取消基金管理機構參與新設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年度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會同相
關部門督促基金管理機構加強管理,采取相應措施改進提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不影響政府投資基金實施盡職免責機制,對基金管理機構按照產業政策導向和合法合規程序決策進行投資的項目,因投資失敗導致損失的予以免責。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工作和結果應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投資運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應予以信用懲戒,并扣減基金管理費。
(一)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惡意挪用政府投資基金出資的;
(二)違反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協議或合同,導致政府投資基金利益受損的;
(三)偽造、虛報基金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騙取獎勵資金的;
(四)年度業務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嚴重影響基金決策的;
第二十五條 對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直接出資的政府投資基金(含母基金出資設立的子基金及以下層級基金)。
第二十七條 政府部門籌集資金作為資本金投入國有企業設立的投資基金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地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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